建管〔2025〕94号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宣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宣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中心城区(不含高新区)新建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程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以及工业建筑室外排水工程。
本通知所称室外排水工程是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雨污水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包括景观绿化配建的专用排水设施和雨水综合利用设施。
本通知所称道路工程是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主干道路,不包括绿化园艺道路。
二、规范建设程序
(一)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实行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承发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原则需同房屋建筑单体工程一并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严禁将该部分工程分解成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承接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加强设计管理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等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涉及分期建设交付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分期交付使用要求。
(二)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明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同时,排水工程需满足下列要求:
1.排水工程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2.污水检查井、化粪池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或一体式成品等工艺,不得采用砖砌工艺;雨水口宜采用现浇混凝土、预制成品等工艺。
3.管网宜按照规范上限(偏安全)设计,排水主管管径应当不小于DN300mm。各管网应当使用球墨铸铁管、PE实壁排水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HDPE缠绕增强结构壁管(B型)等管材。
4.位于小区车行道等车辆可通行区域的检查井井盖应当使用球墨铸铁宽边防沉降井盖(强度等级不低于D400),雨水口收水箅子应当使用铸铁材质(强度等级不低于C250)。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要求对建筑红线内的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进行审查,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强化施工控制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管理,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建设质量。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不得变相降低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
(二)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须进行进场验收,并按规定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进场的管材表面须有生产厂名或商标、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永久性标识。塑料管材除环刚度、环柔性、冲击性能等指标外,还应当对接缝的拉伸、氧化诱导时间(按产品执行标准实行)进行复检。
(三)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应当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等规范标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规范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验收。管道回填覆盖隐蔽前,应当进行通水、通球和闭水等功能性试验,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管道回填。相关试验应当做好记录,留存影像资料,推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举牌验收”。
(四)排水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须委托有检测能力且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雨污水管网全段实施管道电视检测(CCTV),直径300mm以下(不含)的管道可使用潜望镜检测(QV),检查管道的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并对雨污水管线进行竣工测绘(包含管径、管底标高、井位编号和坐标)。
五、加强验收监管
(一)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预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并根据权属划分及管理需要,移交房屋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
(三)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不少于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落实保修责任,负责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监督抽查和质量监督抽测,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宣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附属道路及排水工程管理的通知(试行)》(建管〔2020〕185)同时废止。各县(市、区)房屋建筑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参照执行。
2025年10月30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