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72R/202511-00062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尼克成人网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 发文字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2616562 |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72R/202511-00062 | ||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文机关: | 尼克成人网 | ||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 ||
| 政策咨询电话: | 26165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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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城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办法》的通知
建房〔2025〕10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宁国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支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尼克成人网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城监管分局
2025年11月28日
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预防商品房项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安徽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建房〔2022〕1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购房人按照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用于购买标的房屋的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 尼克成人网
(以下简称“尼克成人网
”)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宣城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中心”)负责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简称“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城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宣城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中心会同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宣城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推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六条 市房地产中心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宣城金融监管分局,综合商业银行的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网络技术条件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能够承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市房地产中心应当与中标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并通过尼克成人网
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定监管银行,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尼克成人网
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市房地产中心、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说明预售资金监管计划。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应当有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款计划;
(二)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包括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度明细;
(三)监管银行名称、监管账户名称及账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尼克成人网
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名称、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等信息分别在尼克成人网
门户网站和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商品房销售场所应有预售资金收存风险提示。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通过专用POS机刷卡等方式或到监管银行现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或楼栋)对应的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开具收款凭证,并及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手续。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期房履约担保责任资金)直接汇入该商品房项目(或楼栋)对应的监管账户。
对于开发企业采取“以旧换新”形式销售新建商品房的,以双方确认的“旧房”总价抵作购房款,开发企业提交《“以旧换新”活动新房成交价确认单》或换房协议书,申请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余款(分批付款或按揭贷款)仍需汇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及商品房预售管理系统,在办理网签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同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监管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或楼栋)确保竣工交付条件所需要的资金。市房地产中心会同尼克成人网
造价站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额度,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适时调整,对外公布。全装修的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所需要的资金纳入重点监管资金范围。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项目建设必需的农民工工资、施工进度款、建筑材料、设备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罚款,以及支付借(贷)款本金和利息、营销费用、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监管账户存续期间,监管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用于支付项目有关农民工工资、工程款、税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一)完成地下工程结构施工,地上工程达到工程设计方案总层数三分之一的,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总额的30%;
(二)达到工程设计方案总层数二分之一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总额的50%;
(三)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总额的60%;
(四)外立面完工、外脚手架拆除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总额的75%;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总额的90%;
(六)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且符合本监管办法第十九条撤户条件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开发、施工、监理等项目有关单位联合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材料(首次达到节点时提供);
(三)申请向本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支付款项的,提供与上述单位的合同(首次申请时提供);
(四)该监管账户上一笔拨付资金的银行回单、发票等;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房地产中心应当结合必要的节点现场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监管银行应当依据市房地产中心出具的通知书及监管系统拨付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监管账户累计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不再查验相关票据。
市房地产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般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监管银行应当依据市房地产中心出具的通知书及监管系统拨付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对于已纳入“白名单”或已申请开发贷的项目,发放贷款与预售资金使用应做到信息共享,市房地产中心和放款银行共同做好项目开发贷款和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共同到市房地产中心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退款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办理退款。
市房地产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冲正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监管银行应当依据市房地产中心出具的通知书及监管系统拨付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退回购房人指定的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当将监管资金转入市房地产中心设立的应急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预售资金监管解除
第十九条 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且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市房地产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监管银行应当依据市房地产中心出具的通知书及监管系统撤户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解除。
第二十条 对监管资金转入市房地产中心设立的应急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的项目,待重大风险等处理完结后,撤销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房地产中心牵头制定《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和《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简化资金申请材料,逐步推行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第二十二条 尼克成人网
与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宣城金融监管分局建立联合监管协同机制,及时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尼克成人网
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未按期整改的,应当暂停该监管项目预售许可和商品房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隐瞒方式申请或者套取监管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等项目相关单位通过出具虚假证明等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申请、套取、使用监管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出入账监控,定期与市房地产中心进行对账,积极配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重点监管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市房地产中心。市房地产中心要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立即告知市房地产中心,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中心依据协议取消银行监管资格,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宣城金融监管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考核评价制度作出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监管银行未及时拨付监管资金的;
(二)监管银行擅自拨付、挪用、划扣监管资金的;
(三)发放贷款的银行未直接将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汇入监管账户的;
(四)发生第十八条规定的紧急情形时,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协助将监管资金等项目资金汇入应急监管账户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